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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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3-22 20: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3号                  2023.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津贴补贴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二、规范福利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福利项目或提高水平,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适当降低水平。

  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管理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三、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

  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实施。国有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完善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开展自查自纠,严肃分配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分配合法合规。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3年2月16日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规定

  1.如果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以外的所有收入项目,不管是自设项目还是在已有项目内超标发放,都是违规的。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应按标准发放,不可以超标。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项目,若却有必要发放,应制定发放制度,并报上级主管单位的组织部及领导批准。

  2.事业单位的津贴放发的规定需要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其中含经营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

  3.各个事业单位之间需要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事业单位发放资金,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设立津贴补贴专门项目,是用来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的情况都不可以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如何发放津贴和补贴?

  津补贴发放规定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规范津贴补贴: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罚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由我国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以及审计署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它有利于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的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

  津贴补贴的发放,关乎着所有人的钱袋子。那么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什么是津贴与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1、为保障特殊环境和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高温、井下、粉尘、有毒环境以及接触放射线等或在特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放的高温津贴、野外津贴、井下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地区津贴等。

  2、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加班加点津贴、班组长津贴等。

  3、职务或技术性津贴,如职务津贴、科研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科研津贴。

  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由国家或单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目前实行的补贴主要有:副食品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类津贴、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津贴与补贴有何异同?

  津贴与补贴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不同的是,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而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

  津贴、补贴与工资什么关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也就是说,一般的津贴、补贴是包括在工资之内的,如计时工资就包括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当然也有部分补贴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如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高温津贴

  2015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以北京为例,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低温津贴

  除了高温津贴,还有低温津贴。《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对于低温津贴的发放,始终没有出台具体政策。国家未制定关于低温作业防护的相关规定。

  有律师认为,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属于休息权健康权范畴。各地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提出相关议案、提案,但均未能推动正式的低温劳动保护措施出台。

  加班津贴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不等同于加班津贴,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毕竟不能取代加班费。

  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夜班津贴

  关于夜班津贴,国家并未出台过任何相关规定,各地则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些省市如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执行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

  以上海为例,中班(22 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 2.20 元;夜班(24 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 3.40 元;夜间(夜间连续工作 12 小时的)津贴标准为 4.40 元;5 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 0.80 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 22 时以后的,发给夜餐费 2.20 元,通宵值班可发给 3.40 元。

  部分省市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了夜班津贴标准。天津市政府2008年出台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即产假工资。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的多少与劳动者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直接相关。计算方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了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

  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作者:浑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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